損害賠償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3年度,919號
TLEV,113,六小調,919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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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19號
聲 請 人 詹建宏
法定代理人 詹政
陳毓青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金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萬6,36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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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