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3年度,903號
TLEV,113,六小調,903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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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03號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代 理 人 徐聖弦
王志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惠謢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
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5,64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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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