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59號
聲 請 人 王淑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涵娟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佩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