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1號
聲 請 人 林佳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丁保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
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
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
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當事人書
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
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
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
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原
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
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三、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提出「民事起訴狀」乙份,並於該狀
記載本件原告、被告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足資特定
本件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且應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
即訴之聲明(如為請求損害賠償,應載明原告請求被告○○○
給付新台幣○○元及利息),並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實。
四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佩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