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3年度,1002號
TLEV,113,六小調,1002,20241218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02號
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玉妙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1,607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佩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