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字,113年度,360號
TLEV,113,六小,360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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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六小字第36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賴耀仁
被 告 曾孟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27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3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理由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
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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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