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字,112年度,167號
TLEV,112,六簡,167,20241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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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六簡字第167號
原 告 簡永富
被 告 賴葉秋華
賴嘉鴻

賴嘉濱

賴銘徽

賴春宇
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由應由賴葉秋華賴嘉鴻賴嘉濱賴銘徽賴春宇為被
賴正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
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
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正穎於民國113年8月3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
賴葉秋華賴嘉鴻賴嘉濱賴銘徽賴春宇等5人,有卷
附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。茲
因繼承人賴葉秋華賴嘉鴻賴嘉濱賴銘徽賴春宇等5
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前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
命如主文所示之人,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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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