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。
(),統裁字,113年度,20號
JCCC,113,統裁,20,202412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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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20 號
聲 請 人 孫克傳
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
陳勵新 律師
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
解之判決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認雇主就勞工未休之特別 休假所發給之工資,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規定 之工資,與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6 號民事 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;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639 號判決與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587 號民事判決就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亦有歧異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 終局裁判,聲請人不得以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為由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其餘聲請部分,聲 請人並非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之當事人,自不 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 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,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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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