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。
(),審裁字,113年度,893號
JCCC,113,審裁,893,202412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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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93 號
聲 請 人 劉育琮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,聲請法
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167 號刑事 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,一律不得提 報假釋,違反罪刑相當原則,有違憲疑義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。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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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