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222號
原 告 劉佳昆
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○○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或
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,
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定有明文。而前
揭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
規定自明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
告新臺幣32萬9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惟原告於起訴狀未
記載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,足認
其起訴不合程式。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本院已向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被告之相關資料, 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,附此指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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