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3年度,512號
PTEV,113,屏補,512,2024121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512號
原 告 林坤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炎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113年12
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
所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里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號房屋無權占用原告
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里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占用之面積約為
50平方公尺,爰起訴請求被告將占用之部分拆除,並將占用
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。而前開土地之公告面積現值
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,600元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
謄本在卷可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,000元(
計算式: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面積共50平方公尺遭
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,600元=230,000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里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
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