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3年度,498號
PTEV,113,屏補,498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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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498號
原 告 梁尚昌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芳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時於
訴之聲明上載歸還於交付被告24K,1錢5分之黃金尾戒戒指1
枚,且雙方合意各自歸還互贈對方物品。惟該聲明尚有未明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先辨明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之物
品除上開戒指外尚有何物品及代墊費用(如洗衣機代墊款、
紗門窗代墊款等)後,以表格方式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之
全部物品及代墊費用,並標示物品之價值及費用之金額,若
有相關事證並請提出供參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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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