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簡字第622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鶴融、王曾保好、王秀文、王坤章、王美
滿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提出被繼承人王榮結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、
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
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。
㈡又被繼承人王榮結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、房屋外,尚
有存款,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,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
遺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