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3年度,302號
ILEV,113,宜補,302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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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宜補字第302號
原 告 吳旻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5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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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