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3年度,353號
SLEV,113,士補,353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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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補字第353號
原 告 廖惠慶



訴訟代理人 黃雍熙

被 告 許鄧旺
鄧實男
鄧素卿

鄧智鴻

鄧進吉
鄧志宏
鄧丁花菜
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8,500元(計算式:土地
面積165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3/4=148,
500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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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