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920號
SLEV,113,士簡,920,2024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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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簡字第9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煥庭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煥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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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