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848號
SLEV,113,士簡,1848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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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3年度士簡字第1848號
原 告 王志正
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
被 告 柯宜君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此有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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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