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509號
SLEV,113,士簡,1509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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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
原 告 許文龍
被 告 吳敍恩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初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50萬元,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11年2月10日還款,並簽
發本票1紙為據,嗣被告僅於111年3月至4月間陸續還款30萬
元,所餘20萬元迄今尚未償還,爰依借貸返還請求權之法律
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。
三、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、LINE
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
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上開證
據,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求
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另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210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6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君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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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