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簡字第1426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
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
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
蘇意淨律師
被 告 財福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大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王大智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
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
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
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大智,此有被告提出之第四
屆管理委員當選事宜公告在卷可稽,乃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
訟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