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351號
原 告 陳冠憲
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
被 告 杜雅婷(即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)
杜承澤(即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杜雅婷、杜承澤為被告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
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
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
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13年6月4日言詞辯
論終結,於同年6月14日宣判,被告杜珧敬於宣判後之同年
月24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杜雅婷、杜承澤,有卷附個人
戶籍資料及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0號卷附之親屬系統表為
憑。茲因繼承人杜雅婷、杜承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前
揭規定,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、續行訴訟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