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1967號
原 告 林國榮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黃滿堂之遺產管理人
為被告,且應表明該遺產管理人姓名、住居所,如為法人、其他
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
人之姓名、住居所、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並提出親屬會
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
人之裁定,及按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
適格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滿堂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然黃滿
堂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此有卷附之本院家事庭函文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79頁),故原告提起之訴訟,其被告不明
,又因被告之遺產現屬無人繼承之財產,應選任遺產管理人
,並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,其當事人始為適格,原告應補正
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,並表明被告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、住
居所,如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、公務所、事
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、法定代理人
與當事人之關係,並提出親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
理人之證明文件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,爰定期間命
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起訴。三、倘原告不知如何補正被告,得尋求法律專業人員之協助,或 向任一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(免費)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