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小字,113年度,1495號
SLEV,113,士小,1495,202412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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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哲宇林建男

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
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
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
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
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
今尚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詢問簡
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按,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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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