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司調字,113年度,615號
SLEV,113,士司調,615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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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司調字第615號
聲 請 人 黃華駿
相 對 人 王鈴

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康麗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
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條至
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10條、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;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
院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王鈴紅之住所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及相對
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北
投區,因相對人之住所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而系爭
不動產坐落台北市中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共同管
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依民事訴法第20條但書之規
定,應由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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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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