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0號
聲 請 人 江欣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建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
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士司簡調字
第1099號),業經聲請人撤回起訴,無庸繳納訴訟費,訴訟
救助聲請顯無必要,故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