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共有物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831號
SLEV,112,士簡,831,20241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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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2年度士簡字第83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福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福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
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831號返還共有物事件溢繳之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5,170元,應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林福田對相對人張金福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,經本
院以112年度士簡字第831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受理,聲
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2日繳納新臺幣(下同)7,490元,而系
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7,06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320元,是聲請人計有溢繳裁判費5,170元,參考前揭
說明,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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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