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股份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283號
SLEV,112,士簡,283,2024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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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
原 告 練月珍
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
被 告 林琮舜

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
吳詩儀律師
蔡彥守律師
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琮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。
  理 由
一、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,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
論,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,
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
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
件,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
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,650,000
元(見本院卷二第136頁),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,然因
誤分為簡易事件,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
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,由原法官繼續
審理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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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