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696號
SLEM,113,士簡,696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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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6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昱權
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調偵字第3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李昱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或未扣案偽造「鄭美蘭」印章壹枚及汽(機)車過戶登記書
上偽造之「鄭美蘭」印文壹枚均沒收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
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、第1 項,刑法
第2 條第2 項、第216 條、第210 條、第214條、第55條、
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19 條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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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