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2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蔣宜婷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
(113年度偵字第97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蔣宜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,處有期
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
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洗錢
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,刑法第2條第1項、第30條第1項前
段、第2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
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