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215號
SLEM,113,士簡,1215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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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21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冠緯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郭冠緯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,尚未危及他人,
 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
  的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  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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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