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飛龍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130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周飛龍犯竊盜罪,累犯,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銼刀壹把及小夜燈壹個均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
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2條
第3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
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