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懿修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73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呂懿修犯竊盜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又犯詐欺取財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玖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卡夾壹個、鑰匙磁扣壹個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
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41條
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及第5項
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明理由(應附繕本)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