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3年度,209號
CYEV,113,朴簡,209,2024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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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字第209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陳宏南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淑禎陳筱姍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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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