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小字,113年度,113號
CYEV,113,朴小,113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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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朴小字第11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
王裕程
被 告 游謝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523元,及其中新臺幣69,530元自民國
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柏翰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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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