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3年度,880號
CYEV,113,嘉簡調,880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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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8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何健雄
代 理 人 湯光民律師
陳亭方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中和陳清山陳竹清、陳
素女、陳張梅陳明炎陳麗琴陳明居陳麗敏陳郁君、陳
慶儒、王宗興陳志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: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「陳張梅
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之除戶謄本(記事欄其中關於
死亡、更名、監護、輔助宣告、結婚、子女等,請勿省略)
,完整繼承系統表(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,其繼承人之
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)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
謄本(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、更名、監護、輔助宣告、結婚
、子女等,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: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
件(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)

三、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,請追加為被告;如有繼承
人未辦理繼承登記,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
登記,並提出最新完整之「被告、地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
理由」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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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