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92號
聲 請 人 張羽豐
代 理 人 龎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**、賴**、林**、王**、吳**、洪**間聲
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
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
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」。
二、經查: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及嘉義市東區調解委
員會調解通知書,兩造因相對人所有之房屋坐落於聲請人所
有之土地,相對人購買土地價格所生之爭議,經嘉義市東區
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,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上開消費
爭議,顯無成立之望,依上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聲請。聲
請人宜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適法途徑解決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