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3年度,1068號
CYEV,113,嘉簡,1068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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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徐永鈞
被 告 陳成泉
陳秀儉
陳成訓
郭思穎
郭洧绮

被 代位人 陳森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
為公同共有,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。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
之遺產分割,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個
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
之公同共有關係,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
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
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
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遺產分割時,仍就特定遺產維持「公同
共有」之餘地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要旨參
照)。揆諸上開說明,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
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
象,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。又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
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
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應對其債務人陳森發之被繼
承人陳田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,惟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
就被繼承人陳田遺留之「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面
積788.4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;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,面積530.50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
1;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面積503.41平方公尺,
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;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面積
3035.3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」,予以裁判分割
,然觀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
單所載,被繼承人陳田尚另有不動產亦為遺產,是原告非以
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其所訴之事
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本院乃於113年1
1月1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,原告於113年11月7
日收受,迄今原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表可
佐。依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顯無理由,因此,不經言詞辯論
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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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