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救字,113年度,5號
CYEV,113,嘉救,5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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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救字第5號
聲 請 人 蘇文輝

上列聲請人與吳沛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
7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
訴訟救助者,關於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
之規定自明;再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固得聲請
訴訟救助,然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
者而言(最高法院43年台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);另法
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
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無
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
161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另案於113年11月15日羈押於北所,
現金遭新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押字第1067號扣押在案,故現
身無分文,又家境屬清寒家庭,戶籍地為母親所承租,聲請
人實無力負擔裁判費1,000元,但本案聲請人勝訴在望,定
能向被告索回44,880元,機率為百分之百,因聲請人確係遭
吳沛涵騙走上開金額,有匯款紀錄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
條(應為第107條之誤)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僅稱聲請訴訟救助,惟其就如何窘於生活且有
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,復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調查,使
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,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
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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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