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74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WINART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9,349元(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詳卷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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