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3年度,825號
CYEV,113,嘉小,825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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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小字第825號
原 告 江政緯

被 告 鍾淑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
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,餘由原告負擔;並確定被告應負
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9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附記:
 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    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需借款
新臺幣(下同)1萬元並於每月分攤償還500元,被告
除113年1月26日及同年2月11日均按時還款各500元外
,即未依約清償,亦聯絡不到被告。為此訴請被告清
償等語,起訴原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,以及自
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
息,嗣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被告已經清償
1,000元為由,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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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