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員簡字第247號
原 告 洪珮紋(即栢䒩美顏坊)
訴訟代理人 唐建智
被 告 施展源
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
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且先前宣
判者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更為於114年1月10
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