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員小調字第367號
聲 請 人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
相 對 人 趙紫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紫星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
定送達十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
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應提出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、最新備查資料
、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、最新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應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號5樓之2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本(全部)。
三、應提出趙紫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