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小字,113年度,419號
OLEV,113,員小,419,20241205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員小字第419號
原 告 李國安
被 告 楊權均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),本院於民國11
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