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小字,113年度,342號
OLEV,113,員小,342,20241231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員小字第342號
原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卓昀
訴訟代理人 葉其溢
被 告 曹榮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,29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 日
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