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司法院-刑事補償(刑事),台重覆字,113年度,17號
TPCM,113,台重覆,17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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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
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7號
聲請重審人 吳衍璊


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請求刑事補償,
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確定決定(111年度台覆字第77
號),聲請重審,本庭決定如下:
主 文
重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 外,尚無從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。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 服,如非以聲請重審方式為之者,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。本 件聲請重審人(下稱聲請人)吳衍璊提出「依續准予」狀對本 庭111年度台覆字第77號駁回其覆審聲請之確定決定(下稱 原確定決定)聲明不服,應視為聲請重審,合先敘明。二、按聲請重審,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,應以決定駁回之,刑事補 償法第22條前段、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 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 。惟該決定書於民國112年3月9日已送達於聲請人住所之大 廈,由該大廈管理員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本件聲請 重審之期間,加計在途期間2日,於112年4月10日已告屆滿 。惟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重審,顯已逾 期,自非合法。爰決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  法 官 蘇芹英
  法 官 洪兆隆
  法 官 陳靜芬
  法 官 林靜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  書記官 朱宮瑩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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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