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3年度,609號
NTEV,113,投小,609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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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609號
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


被 告 陳世豪
陳金火
李玉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
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
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113
年10月7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
送達證書、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
。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12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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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