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和解金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3年度,585號
NTEV,113,投小,585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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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投小字第585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
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
方建閔
被 告 陳金山


李庾姿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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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