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簡字,113年度,179號
NTEV,113,埔簡,179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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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埔簡字第179號
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木
訴訟代理人 紀佩芃律師
複 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
被 告 黃富祥
黃碧雲
文淵
黃文週
黃文國
蔡黃秀鑾
盧正義
盧正強
盧正偉
盧雅菁
黃阿星
黃瑞其
黃玉光
被代位人 黃文章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宣判,
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
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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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