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北港簡易庭(民事),港簡調字,113年度,333號
PKEV,113,港簡調,333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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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呂敦誠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定國朱淑英呂岱宇間請
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
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雲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
異動索引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份,相關資料均勿遮掩)。
二、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;如共有人死亡,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
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。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
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,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,
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,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,本院將
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北港簡易庭   法 官 尤光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伍幸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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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