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呂敦誠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定國、朱淑英、呂岱宇間請
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
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雲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
異動索引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份,相關資料均勿遮掩)。
二、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;如共有人死亡,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
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。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
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,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,
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,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,本院將
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伍幸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