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港簡字第172號原 告 蔡鎮鴻 訴訟代理人 李金燕 蔡明顯 被 告 蔡福來 蔡福建 蔡重珍 余玉章 余玉崑 劉智宇 劉語昕 蔡麗芳 陳素梅 蔡朝博 蔡定吉 蔡宏明 蔡雅惠 蔡振明 謝正義 謝金蕊 謝秋梅 林長春 蔡瑞 蔡樓 蔡素卿 陳清輝 陳雅沄 陳冠諭 陳妍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仕瑛 被 告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。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因有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,故 裁定再開辯論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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