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補字,113年度,489號
PDEV,113,斗補,489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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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斗補字第489號
原 告 范彥亢
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譽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
路0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依卷附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萬9,000元【計算式
:房屋課稅現值12萬9,000元×持分比率1/28=4,607元,元以下四
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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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